脑洞很大,我不能说这个完全不可行,但是有至少两个问题:
1、首先一个基本条件,你每周要分别工作30个小时,也就是每周工作60个小时,得让签证官相信这点。
2、很多签证官并不同意在A地为B地工作属于B地工作经验这种说法,我们之前有客户被加拿大公司外派出差8个月,签证官没有认可这段“加拿大工作经验”,我们最后也没有上诉让法院明确,因为拒签的时候客户已经够了加拿大工作经验,重新申请获得了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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