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请教CEC foreign work experience的细节:本人在美国本科时期和毕业后的三段实习。其中有达到FT也有是在校期间的给本校部门做的PT。用星期数和每周工作小时大致计算总小时数,在1600小时以上。这几段实习间隔不超过2周。间隔没有算入工作周数里。同一NOC。有薪水,不过有一个实习是给lump sum。三段整体的时间跨度是1.5年多,2019/5-2020/12。这三个公司都还在,online presence一直有。
- 请问这种计算小时数的方法可以吗?
- 在校期间的实习,有给学校的部门,也有校外公司,可以算foreign work experience吗?
- 应该可以找到三段实习的HR写job experience letter,还在和他们联络等回复中。但是之前的paystub,contract,在美国纳税的文书,银行流水,不完全能找到。请问有何建议?感谢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