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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拿大公司的海外分部工作,可以算加拿大居住时间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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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好,我读到一篇文章中下面这一段:
“被加拿大政府或者企业雇佣”则是难得多的事情。双方都不入籍,为加拿大公司在海外公司工作,每个月报税,行不行?很可惜,并不足够。IRPR 61(3)进一步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解释,要求这类工作是”assigned on a full-time basis as a term of the employment or contract…”,法院在Canada v. Jiang, 2011 FC 349和Bi v. Canada, 2012 FC 293这两个案子中明确,“为加拿大企业工作”必须满足以下要求:
1、Assignment,必须先在加拿大工作,后被派去海外,一开始就在海外被加拿大公司雇佣是不行的(Jiang),
2、Temporary,必须是一份临时的工作,比如固定外派的期限,
3、Contact,必须和加拿大的雇主保持联系,并在指派结束后回到加拿大工作。我现在是加拿大PR,居住时间一年左右,我现在在为加拿大公司工作,工作了接近两年。
很快我就要转到加拿大公司的海外分部工作了,重新跟分公司签了合同。我们合同中(不管是新的合同,还是原来的旧合同),都没有期限,我得职位是Permanent的。而且,我的合同中,也没有明确说明,我之后会回加拿大。
请问,我这种情况,在加拿大外工作的时间,算PR或者入籍的时候的加拿大居住时间吗? -
PR是有可能可以计算的,但是会有被challenge的风险。 入籍不能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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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renew PR的时候,如果被challenge了,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才为自己证明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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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flyingdog2021 入籍从来不包括海外的,除非参军驻扎在海外之类的特殊情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