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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助关于申请EE时common law的一些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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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和我女友从2017年末就开始同居,期间换过几次公寓但是都是住在一起。22年二月因为工作原因我去了另一个省(我仍然在公寓的lease上),同年九月她结束了那边的lease然后也搬过来和我一起生活到现在。
我们从19年开始开通了一个银行共享的saving账户主要用来相互转房租, 然后从22年10月开始有了一张联名的信用卡并且一直在使用。我们之前公寓的lease有我们两个人的名字,现在的lease(她22年9月搬来后的)上没有她的名字(但是她每月都通过银行共享账户给我转房租)。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还能按照common law来进行申请EE吗?我之前以为这样是算common law的,所以EE申请入池的时候填的是common law,但是昨天收到了邀请后仔细想了想又不太确定了。
另外我们EE申请入池的时候填写的是common law但是不跟随移民,这样移民管对common law的定义会不会宽松一些?如果移民管判定不是common law那我还能不能按照single申请?
非常感谢! -
同居一般指的是ordinarily 居住在一起,在满足一年连续同居之后,可以因为各种原因短期分开,只要双方都认可保持这种关系 。
参考https://www.canada.ca/en/immigration-refugees-citizenship/corporate/publications-manuals/operational-bulletins-manuals/permanent-residence/non-economic-classes/family-class-determining-spouse/assessing-common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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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常感谢!